Facebook剽竊案始於2004年,ConnectU網站三名創始人卡梅倫·文克萊沃斯(Cameron Winklevoss)、泰勒·文克萊沃斯(Tyler Winklevoss)和迪夫亞·納倫德拉(Divya Narendra)當時指控Facebook創始人馬克·扎克伯格(Mark Zuckerberg)竊取其網站創意。
這三名原告是扎克伯格的大學同學,曾聘請扎克伯格為其開發網站,也就是後來的ConnectU。但2004年2月,扎克伯格創建了自己的網站Facebook。此時,距離扎克伯格放棄為三名同學開發網站只有很短的時間。
2008年2月,扎克伯格與三名原告達成和解。和解條款涉及到現金和Facebook股票補償,具體數額並未公佈。但後來,三名原告所聘請的計算機專家發現了與該案相關的一些扎克伯格的IM記錄,於是向法院提出毀約請求。理由之一是在達成和解協議前,扎克伯格隱瞞了Facebook的估值。
做人做事,要有品、走正路,才會心安坦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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