" Taiwan.CNET.com":http://taiwan.cnet.com/enterprise/technology/0,2000062852,20102894,00.htm
Google在2000年昭告第一批廣告客戶:拜託,只刊登文字(text only, please)。舉凡橫幅廣告、影像和動畫,統統不准。只許刊登簡潔的文字,擺在網頁的最頂端、查詢結果的上方或是最右側。這些「贊助廠商連結」必須遵守嚴格的文長、標點符號和措詞限制。若你想在廣告中宣稱自己最「最棒」,必須出示經權威第三者驗證的文件。
在營運初年,這種另類的廣告模式能否成功,Google內部不是人人都有把握;他們也無法預知,若是對任何形式的廣告都照單全收,會不會觸怒習慣Google搜尋引擎網頁上無廣告干擾的使用者。
Google決定,必須嚴格界定他們的客戶是誰,作法是唯有在某個關鍵字在查詢網頁中呈現出來時,才准許刊出他們的廣告,並由廣告主標購登廣告的權利。在Google的堅持下,這些廣告的刊登位置與查詢結果隔開,使用者可輕易忽略不看。
Brin和Page刻意開出廣告客戶會立即滿意的條件:抽出你的信用卡,預付50美元,寫下四行字--然後轉瞬之間,廣告就登出來了,是經由系統自動處理,無須人工預先審核。
Google的文字廣告模式引起注意,要歸功於小企業多多捧場,以及大客戶願意砸錢投資。小網站客戶多如繁星,集結成一股巨大的力量。另一昔稱Goto的線上廣告先驅(後來更名為Overture且被Yahoo收購)認為,搜尋引擎結果最顯眼的位置應售予出價最高的廣告競標者。但那是餿主意。使用者希望由演算法來決定查詢結果的排列順序,而不受廣告主的擺布。這個願望由於Google的堅持,如今已成為搜尋界的不成文法則。
Google的模式引起眾人模仿,原因很簡單:Google的廣告產生可觀的獲利,證明廣告篇幅大小無關緊要。
進入網路時代,資訊確實是爆炸了,但還好有搜尋引擎。
進入搜尋時代,搜尋結果還是爆炸了,閱聽者仍淹沒在茫茫網海之中。
當你載浮載沉、即將溺斃時,你會在意身旁能救命的浮木,長得好看 or 不好看嗎?
廣告主會買 Google 的廣告,是因為廣告有效。
什麼叫有效?那就是閱聽者願意「去看」、「去點」、「去買」。
為什麼「去看」?那是因為和閱聽者需求相關的。
為什麼「去點」?那是因為和閱聽者需求相關的。
為什麼「去買」?那是因為和閱聽者需求相關的。
廣告不礙眼,閱聽者高興。
廣告有效果,廣告主高興。
廣告賺大錢,Google高興。
Google 沒有發明什麼新東西,它只是顧及各種顧客的基本需求,並堅持下去。
又是一個簡單,但做起來很難的想法。
■ 延伸閱讀
* "plz在此網站設置廣告":http://charlesc.ilovemeow.net/node/446
* "Google 的企業哲學":http://www.google.com.tw/corporate/tenthings.html
* "Eric Schmidt談Google十大黃金定律 - 上":http://blog.donews.com/lela/archive/2005/12/07/649984.aspx
* "Eric Schmidt談Google十大黃金定律 - 下":http://blog.donews.com/lela/archive/2005/12/07/649987.asp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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